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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訴訟代理人 許瑞偉
王尚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清凉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774,393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3,6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通知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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