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補,439,202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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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9號
原 告 鄭永欽
被 告 李釧嘉即李建輝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釧嘉即李建輝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釧嘉即李建輝之繼承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1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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