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補,444,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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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44號
原 告 蔡明芳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奐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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