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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柳秀鑨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被 告 張振強
張振賓
張振華
張壽雄
張文旗
張賢金
張賢成
張賢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674建號、705棟次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分割,依原告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7557號強制執行事件就系爭不動產拍定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6,000元(計算式:6,000元+320,000元+56,000元+124,000元+145,000元+25,000元),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6,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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