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補,450,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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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宏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13,32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8,0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52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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