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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江雪霞
謝玉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忠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陳美玉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873,260元,應該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418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沒有一併繳納,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在收到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直接向本院如數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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