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江雪霞
謝玉葉
相 對 人 陳豐欽
陳建帆
許哲瑋
郭柏毅
郭家瑞
郭思嫺
兼上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玉櫻
相 對 人 王陳美玉
陳重吉
陳威吉
陳俊吉
陳重光
陳冠錡
上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智弘
相 對 人 蔡莉娜
蔡莉莉
蔡莉文
兼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達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郭思嫻」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郭思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將「郭思嫺」誤寫為「郭思嫻」,應依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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