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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6號
附帶上訴人
即 原 告 孫文智
附 帶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嘉義市經國新城D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附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5日裁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附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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