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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石碼宮
法定代理人 侯明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清河等間請求確認信徒大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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