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訴,140,202109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榮洪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朱力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6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