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訴,204,2021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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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陳昭旭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王明仁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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