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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陳維崇
被上 訴人 林啓祥
吳荺瑊
林子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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