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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湯光民
訴訟代理人 劉昆銘律師
被上 訴人 薛俊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7,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5,160元/平方公尺×(2平方公尺+3平方公尺)=257,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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