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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俊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湯光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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