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方名亮
周子幼
林芷伃
被 告 林王和春
林秉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關於「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關於「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誤載為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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