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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惠津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金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上訴人未繳納。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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