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長春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廖瑞超
被 上訴 人 吳婷婷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債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聲明: 「1、原判決主文廢棄。
2、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稱同)625,625元及其利息。」
上訴利益即核定為625,625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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