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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陳正皓
被 上訴 人 陳辜允
陳辜簡碧眞
陳建翰
陳辜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已核定為新臺幣2,067,9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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