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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葉青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怡樺
陳德欣
陳枝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月18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程式欠缺,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依下列時限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另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
再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請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按其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三、上訴狀未有上訴人之簽名或蓋章,請予以補正: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請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四、請補正上訴理由:1、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2、查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11年2月8日(本院收文章)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於111年2月8日後之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本院將以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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