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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54號
原 告 郭胜帷
被 告 郭建宏
郭寧鑠即郭哉霞
郭美娜
兼上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屈秀美
上一人訴
訟代理人 郭俊雄
被 告 郭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9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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