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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9號
上 訴 人 羅淑惠
被 上訴人 簡詠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詠潔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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