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訴,442,2021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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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萬益
林萬成
林蔡秀玉
林素敏
林宥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7,492元,應徵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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