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訴,454,2021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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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4號
原 告 北安宮
法定代理人 孫茂財


被 告 何耀東即名家專業寺廟建築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富管理部)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7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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