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03號
原 告 呂承軒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被 告 陳冠瑋
陳怡旭
蔡允嘉
蔡昂廷
蔡孔陽
陳宗賢
陳福德
陳慶良
潘昌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秋珍
被 告 陳伯仲
呂文忠
陳秋月
陳楙得(共有人陳米奉之承受訴訟人)
參 加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
洪鏗翔
被 告 呂金龍(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呂金龍於民國112年7月1日死亡,爰命再開辯論。
三、原告應於二週內提出呂金龍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戶籍謄本,並由繼承系爭土地之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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