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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
吳振群律師
被 告 謝俊生
謝錦秋
謝錦鳳
謝錦雀
謝綋輝
謝委宸
謝士翔
謝明築
凌謝麗淑
謝麗燕
被代位人 謝詩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1年4月7日下午4點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並應補正下列事項:⑴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而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且屬形成之訴,須由共有人全體作為訴訟當事人,原告未將債務人謝詩怡列為被告,當事人是否適格?⑵不動產之繼承登記,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原告請求債務人以外的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及納稅義務人變更,是否有權利保護之必要?⑶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稅籍變更為債務人謝詩怡以外的繼承人,依據為何?⑷原告訴之聲明或當事人如有變更,請於10日內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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