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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66號
原 告 林國樑
黃玲惠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中為律師
被 告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大宇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高晟剛律師
被 告 林妏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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