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訴,566,20211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66號
原 告 林國樑
黃玲惠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中為律師


被 告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大宇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高晟剛律師
被 告 林妏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