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一、被告盧東昀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48,000元,及自
- 二、被告游豐名應給付原告1,241,015元,及自民國110年3
-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 一、本件被告游豐名經合法通知,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出庭,且
-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 一、原告主張:
- (一)被告盧東昀明知自己沒有在投資顧問公司工作,為籌措資
- (二)被告游豐名明知自己未在投資顧問公司工作,亦無所謂瓏
- (三)被告盧東昀、游豐名前開行為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四)並聲明:
- 二、被告答辯:
- (一)被告盧東昀:對於原告主張沒有意見,希望可以和原告和
- (二)被告游豐名:本件刑事案件部分認定的金額只有100多萬
- 三、法院的判斷:
-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二)原告請求被告盧東昀賠償部分:
- (三)原告請求被告游豐名賠償部分:
- (四)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利息部分:
- 四、結論,原告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盧東
- 五、本件事證已經明確,雙方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審核後對於判
- 六、本件是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
-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因此判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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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71號
原 告 蘇暐仁
被 告 盧東昀
游豐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67號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附民字第44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盧東昀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48,000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游豐名應給付原告1,241,015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游豐名經合法通知,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出庭,且沒有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規定的情形,所以本院依原告的聲請,在只有原告一方到場辯論情形下作成判決。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
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1.被告盧東昀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7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被告游豐名應給付原告4,361,000元,及自108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之後在訴訟進行中,於111年2月24日變更聲明為:1.被告盧東昀應給付原告1,448,000元,及自108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被告游豐名應給付原告4,361,000元,及自108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審核原告所為上開訴的變更,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盧東昀明知自己沒有在投資顧問公司工作,為籌措資金以投資被告游豐名的法拍屋買賣,竟然意圖為自己不法的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的犯意,於107年12月3日前某日起,接續在LINE通訊軟體傳送:「我手機0000000000」、「毛毛哥(即蘇暐仁)我已經跟公司回報,幫毛毛哥保留額度80萬元,公司請我跟毛毛哥確認入款時間7、8、9號,下星期一、二、三,看毛毛哥這邊哪一天OK,我要跟公司回報」、「想投資房地產可以找我,我們提供⒈智能合約,⒉一年5-18%投報率,⒊虛擬貨幣買屋,⒋法律諮詢。
詳情請密:珍珠雞(即被告盧東昀之暱稱)」,及數則「被動收入投資方案」、「不動產投資方案」等不實訊息予原告。
另以臉書持續傳送:「好,毛毛哥,你確認好時間再跟我說,我再跟公司回報,目前總額度昨天還有500萬元,今天又少200萬元,目前只剩300萬元,再麻煩你跟我說囉」、「毛毛哥 你看你那邊要找人投資需要我上去直接跟我講就可以了,上次額度還有60萬元5.5%,我還有跟公司爭取了2月份300萬元的正常額度!公司最近很多人進單!如果有人有意願一次進較大金額(200萬元上下)我可以再去跟公司談額度…。
其他公司項目,到時候會議結束,我再跟你報告!以上」、「公司要擴展中南部的線了」等虛假不實訊息予原告,及向原告允諾保證獲利5%或8%,致原告陷於錯誤,誤認被告盧東昀在投顧團隊公司工作,從事不動產、法拍屋投資等相關業務,並可獲取一定比率的利潤,而與被告盧東昀於107年12月3日、12月24日、108年1月16日、2月3日,簽立投資協議書,原告即分別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的時間,將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金額,匯入被告盧東昀所指定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並於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時間,在臺中市○○○道0段000號台新銀行,當面交付現金10萬元予被告盧東昀。
被告盧東昀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的款項後,卻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總計詐得150萬元。
被告盧東昀已經還款52,000元,所以,被告盧東昀應賠償原告損失1,448,000元。
(二)被告游豐名明知自己未在投資顧問公司工作,亦無所謂瓏紳投顧團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的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自108年2月21日起,以暱稱「老司機」透過LINE通訊軟體接續傳送如附表三所示虛假不實的訊息給原告,讓原告陷於錯誤,誤認被告游豐名為專業投顧團隊人員,從事不動產、法拍屋投資等相關業務,而於如附表一編號5至11、附表二編號5至21所示時間,分別匯款匯入被告游豐名所有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邦銀行帳戶)或當面交付如附表一編號5至11、附表二編號5至21所示金額給被告游豐名,用來投資不動產、法拍屋買賣。
被告游豐名為取信原告有所謂投資及獲利之事,將自原告處騙得的款項假裝是獲利,及返還先前部分投資款項,而於108年3月8日、3月25日、6月5日各匯款2萬元、3萬元、7萬元、2萬9,985元給原告,及於108年4月23日、4月26日、5月23日,分別交付現金90萬元、90萬元、70萬元給原告,而後再以相同手法騙回。
被告游豐名總計詐得原告4,361,000元。
(三)被告盧東昀、游豐名前開行為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613號刑事判決認定各犯詐欺取財罪,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年7月確定。
所以,依照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損失。
(四)並聲明:⒈被告盧東昀應給付原告1,448,000元,及自108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游豐名應給付原告4,361,000元,及自108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
(一)被告盧東昀:對於原告主張沒有意見,希望可以和原告和解。
原告匯款給我後,我都有簽立投資協議書,以及交付和原告匯款金額相同的本票給原告,以證明我有收到原告交付的款項等語。
(二)被告游豐名:本件刑事案件部分認定的金額只有100多萬元,並不是原告主張的400多萬元。
而且刑事判決有認定我已經還給原告100多萬元,原告也有承認我有交給他100多萬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的判斷: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請求被告盧東昀賠償部分:1.原告主張被告盧東昀詐欺原告,導致原告在附表一編號1至4各次時間匯款及交付現金總計150萬元給被告盧東昀,被告盧東昀事後已經還款52,000元,原告尚受有1,448,000元財產上損害的事實,被告盧東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4頁),可以相信為真實。
所以,原告依侵權行為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盧東昀給付144萬8,000元,就有理由。
(三)原告請求被告游豐名賠償部分:1.原告主張被告游豐名佯稱在投資顧問公司工作,從事不動產、法拍屋等相關業務,業績甚佳,並傳送附表三所示虛假不實的訊息給原告,導致原告誤信為真,在附表一編號5至11及附表二編號5、8、10、14、15及17至19所示時間分別交付現金或匯款至被告游豐名本件聯邦銀行帳戶,且被告游豐名所涉犯詐欺取財行為已經本院及臺南高分院判決有罪確定等情形,有本院109年度易字第367號刑事判決、臺南高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613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9至23頁、第93到119頁),原告此部分主張的事實可以相信為真正。
2.原告另主張自己受詐欺,分別在附表二編號6、7、9、11至13、16所示時間當面交付現金或轉帳至被告游豐名本件聯邦銀行帳戶。
但是原告所主張附表二編號6、7、9、11至13、16所示交付金錢的時間、受詐騙的金額、交付方式均與附表一編號5至11所示時間、受詐騙的金額、交付方式相同。
而且,核對原告提出的匯款交易明細,也沒有在上開同一時間原告有二次匯款給被告游豐名的紀錄。
所以,就附表二編號6、7、9、11至13、16所示詐騙金額,原告顯然是重複提出,該金額自不能重複計算。
3.原告主張附表二編號20至21所示時間,有當面交付現金各30萬元及15萬元給被告游豐名。
但是依照原告在本院審理時陳述:如果我是拿現金給游豐名,他是簽立本票給我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
而原告未提出這兩次被告游豐名有簽立本票交付原告,或是原告給付金錢給游豐名的證明,原告這部分的主張,就無法採信。
4.原告不爭執被告游豐名在108年3月8日、108年3月25日、108年6月5日各匯款2萬元、3萬元、7萬元、2萬9,985元,及在108年4月26日及108年5月23日各交付90萬元及70萬元給原告佯裝作為利潤(見本院卷第81頁)。
另外,被告游豐名在刑事案件辯稱:108年4月23日有還款90萬元等語。
依照被告游豐名在刑事案件一審審理時陳稱:償還部分款項給原告時,都會拍照等語(見109年度易字第367號卷一第479頁),再比對被告游豐名提出的108年4月23日還款照片(見108年度偵緝字第156號卷第69頁),原告手持的第一疊鈔票顏色接近淡紫色,且與其他七疊鈔票顏色不同,而該照片旁註記「4/23 18:28還本金70萬+20萬利息共90萬」等語,因此,該照片第一疊鈔票應為紫色2,000元面額的紙鈔(共20萬元)。
被告游豐名辯稱該次是償還90萬元,應該是可採。
原告雖主張可能第一疊鈔票可能是100元面額的紙鈔,但100元面額紙鈔為紅色,與該照片第一疊鈔票的顏色不符,原告也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自己的說法,原告這部分的主張,就難以採信。
5.原告又主張被告游豐名交付的上開金額,都經被告游豐名以同一手法再騙回等語(見本院卷第81頁)。
因此,被告游豐名詐騙原告附表一編號5至11及附表二編號5、8、10、14、15及17至19的金額合計為391萬1,000元,應該扣除上開90萬元、90萬元、70萬元、2萬元、3萬元、7萬元、2萬9985元。
計算後,被告游豐名詐騙的金額為126萬1,015元。
又,原告不爭執109年10月19日被告游豐名有還款2萬元(見本院卷第81頁)。
扣除後,原告尚受有124萬1,015元財產上的損害。
(四)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利息部分:1.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
2.原告主張在108年6月30日以前,已經催告被告盧東昀還款,被告盧東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0頁),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盧東昀自108年6月30日起算的法定遲延利息。
原告另主張108年6月14日有與被告游豐名通話請求投資利潤的款項34萬元,但是依照原告所述,原告該次並非向被告游豐名催告給付本件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原告復未證明曾依法催告被告游豐名給付上開詐騙款項,自無從認為被告游豐名應自108年6月30日起負遲延責任,所以,應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的隔日即110年3月30日起算利息。
四、結論,原告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盧東昀給付1,448,000元,及自108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請求被告游豐名給付124萬1015元,及自110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均有理由,應該准許。
超過此範圍的請求,就無理由,應該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經明確,雙方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審核後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就不一一論駁,併此說明。
六、本件是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原本是免徵裁判費。
但是就原告請求被告盧東昀給付超出1,448,000元及請求被告游豐名給付超出1,341,015元的部分,因非在刑事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範圍,原告在移送後追加,依法應徵裁判費。
此部分追加請求的訴訟費用,因原告敗訴,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由原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附表一:
編號 交付對象 時間 地點 交付方式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盧東昀 107年12月3日12時7分許 無 轉帳至盧東昀台新銀行帳戶 60萬元 被告盧東昀簽立本票(108年度核交字第2738號卷第14頁)、投資協議書(109年度偵緝字第156號卷第243頁) 2 盧東昀 107年12月24日11時19分許 無 同上 60萬元 被告盧東昀簽立本票(108年度核交字第2738號卷第14頁)、投資協議書(109年度偵緝字第156號卷第245頁) 3 盧東昀 108年1月16日15時32分許 無 同上 20萬元 被告盧東昀簽立本票(108年度核交字第2738號卷第14頁)、投資協議書(109年度偵緝字第156號卷第247頁) 4 盧東昀 108年2月3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台新銀行 當面交付現金 10萬元 被告盧東昀簽立本票(108年度核交字第2738號卷第15頁)、投資協議書(109年度偵緝字第156號卷第249頁) 5 游豐名 108年2月22日10時許 無 轉帳至游豐名聯邦銀行帳戶 20萬元 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27178號卷第65頁) 6 游豐名 108年3月3日10時許 無 同上 59,000元 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27178號卷第59頁) 7 游豐名 108年3月23日11時11分許 無 同上 122,000元 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27178號卷第59頁) 8 游豐名 108年3月26日11時許 無 同上 30萬元 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27178號卷第61頁) 9 游豐名 108年5月10日11時13分許 無 同上 20萬元 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27178號卷第61頁) 10 游豐名 108年5月10日11時16分許 無 同上 18萬元 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27178號卷第63頁) 11 游豐名 108年5月20日19時1分許 無 同上 10萬元 交易明細(108年度偵字第27178號卷第63頁)
附表二:
編號 交付對象 時間 交付方式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 游豐名 107年12月3日 當面交付現金 60萬元 原告未主張 2 游豐名 107年12月24日 當面交付現金 60萬元 原告未主張 3 游豐名 108年1月16日 當面交付現金 20萬元 原告未主張 4 游豐名 108年1月16日 當面交付現金 10萬元 原告未主張 5 游豐名 108年3月3日 當面交付現金 10萬元 被告游豐名簽立本票(108年度偵字第27178號卷第67頁) 6 游豐名 108年2月22日10時許 轉帳至游豐名聯邦銀行帳戶 20萬元 同附表一編號5,不應重複計算 7 游豐名 108年3月3日10時許 轉帳至游豐名聯邦銀行帳戶 59,000元 同附表一編號6,不應重複計算 8 游豐名 108年3月23日 當面交付現金 10萬元 被告游豐名簽立本票(108年度偵字第27178號卷第67頁) 9 游豐名 108年3月23日11時11分許 轉帳至游豐名聯邦銀行帳戶 122,000元 同附表一編號7,不應重複計算 10 游豐名 108年3月24日 當面交付現金 35萬元 被告游豐名簽立本票(108年度偵字第27178號卷第73頁) 11 游豐名 108年3月26日11時許 轉帳至游豐名聯邦銀行帳戶 30萬元 同附表一編號8,不應重複計算 12 游豐名 108年5月10日11時13分許 轉帳至游豐名聯邦銀行帳戶 20萬元 同附表一編號9,不應重複計算 13 游豐名 108年5月10日11時16分許 轉帳至游豐名聯邦銀行帳戶 18萬元 同附表一編號10,不應重複計算 14 游豐名 108年5月13日 當面交付現金 90萬元 被告游豐名簽立本票(108年度偵字第27178號卷第69頁) 15 游豐名 108年5月16日 當面交付現金 10萬元 被告游豐名簽立本票(108年度偵字第27178號卷第71頁) 16 游豐名 108年5月20日19時1分許 轉帳至游豐名聯邦銀行帳戶 10萬元 同附表一編號11,不應重複計算 17 游豐名 108年5月23日 當面交付現金 50萬元 被告游豐名簽立本票(108年度偵字第27178號卷第71頁) 18 游豐名 108年5月29日 當面交付現金 50萬元 被告游豐名簽立本票(108年度偵字第27178號卷第71頁) 19 游豐名 108年6月10日 當面交付現金 20萬元 被告游豐名簽立本票(108年度偵字第27178號卷第73頁) 20 游豐名 108年6月13日 當面交付現金 30萬元 21 游豐名 108年6月16日 當面交付現金 15萬元
附表三:
編號 時間 LINE使用者 通訊對象 內容 1 108年2月21日 蘇暐仁(A) 游豐名(B) B:你好,我是小東主管 A:學長好 A:剛剛在上課 A:學長什麼時間可以跟你聊聊 B:你現在有空是嗎 B:(傳送圖片) 圖片內容為:瓏紳團隊,年度業績王名次公告,每年度舉辦業績王獎勵來了,年度業績王獎勵主管專案,回饋給主管去年的辛苦!!入金時間至2/21今晚12點 第一名老司機,回饋額度20%,總額度100萬,第二名小辣椒,回饋額度16%,總額度60萬,第三名亞馨,回饋額度12%,總額度30萬 每股10萬,主管投入總額度上限總額50%,第一次15天,領一次利息,第二次15天,利息+本金領回 A:我等等17:00下課 B:總額度100萬,我自己佔50%50萬,目前剩50萬 A:(通話紀錄) A:好,沒問題 A:另外想問學長,主管業績VIP的部份,15天領一次,是從明天開始算第一天嗎?實際兩次日期學長方便跟我說一下嗎?我抓一下資金的配比 B:今天入金,明天開始算第一天 B:3/8號領第一次,3/23領第二次 A:(傳送貼圖) A:好的 B:(通話紀錄) A:(傳送貼圖) B:(傳送貼圖) B:(未接來電) B:忙完打給我 A:(通話紀錄) B:聯邦銀行,代碼:803,帳號:000000000000 A:學長,台新他單筆上限5萬 一日限定10萬 A:之前都是用這帳號嗎?如果是,我明天跑銀行一趟,順便直接綁定 B:所以你台新分兩筆5萬,中信可以單日上限20萬 B:是沒錯 B:(未接來電) B:忙完打給我 B:今天或明天上幾點,確認好跟我說,我這要回報公司,然後明天記得去綁定帳戶 A:我明天早上10:30前搞定,一弄好後,我截圖給學長 B:(傳送貼圖) A:帳戶會一併綁定 B:我先回報公司 A:好的,謝謝學長 B:不會哦明天好跟我說 A:好,沒問題 2 108年2月22日 蘇暐仁(A) 游豐名(B) A:(傳送圖片) 圖片內容為匯款紀錄 3 108年3月3日 蘇暐仁(A) 游豐名(B) B:(通話紀錄) B:加油祝你3/10前順利成交 B:(傳送貼圖) A:謝謝學長指點 B:不會加油! B:設定目標3月底前被動收入達10萬,我相信你可以的!! B:3/10前達成目標一單 A:餘額59000元,剛剛已轉過去你聯邦的帳戶了 A:Hi,我已轉帳新台幣$59000元給你了(812,帳戶末四碼8010),請看看有沒有收到喔! B:OK我查詢 A:(傳送貼圖) 4 108年3月8日 蘇暐仁(A) 游豐名(B) B:毛毛你台新帳戶拍照傳給我 A:(傳送圖片) B:好 A:麻煩學長了 B:我去超商幫你用存的,存好拍拍收據你查帳 A:好,謝謝學長 B:(傳送圖片) B:收到跟我說 A:有收到,謝謝學長 B:(傳送貼圖) B:加油期待你的第一單 5 108年3月22日 蘇暐仁(A) 游豐名(B) A:學長,我這邊想了一下,這樣扣來扣去,怕小東那邊會難記,我想了一個比較好操作的方式,明天3/23我剛你這邊剛好20萬到期+2萬利潤+VIP十萬的8000,因為我要先補到35萬,所以我明天就直接先匯122000給學長,直接補到35萬 6 108年3月23日 蘇暐仁(A) 游豐名(B) A:HI,我已轉帳新台幣$122000元給你了(812,帳號末四碼),請看看有沒有收到喔! A:學長,我轉過去了,35萬本票部份,再請你開給我,小東這幾天會北上,再請你轉交給他 B:好哦我查帳 B:(傳送貼圖) 7 108年3月24日 蘇暐仁(A) 游豐名(B) B:(未接來電) B:看到打給學長,好康的 A:(通話紀錄) B:(未接來電) A:(取消通話) A:(通話紀錄) B:開車小心,9點再聯絡 B:瓏紳團隊,小股東秒殺專案,每股30萬,利潤10萬,一個月後領回40萬,小股東額外+1% 總額度不多,洽各級幹部保留額度,小股東專屬福利,活動截止日2019/3/25,瓏紳團隊敬上 A:(通話紀錄) B:(通話紀錄) B:3/26星期2中午前,匯款好跟我說,我跟公司回報,晚安!! B:(傳送貼圖) B:瓏紳團隊,即日起因應銀行作業時間,發放利潤時間如遇六、日,自動順延至星期一,不再另行通知投資人,感謝各位投資人支持與配合 瓏紳團隊敬上 8 108年3月25日 蘇暐仁(A) 游豐名(B) B:(通話紀錄) B:(傳送圖片) 9 108年3月26日 蘇暐仁(A) 游豐名(B) A:學長,我30萬轉過去了 B:好查帳 B:(傳送貼圖) A:(傳送貼圖) 10 108年5月10日 蘇暐仁(A) 游豐名(B) B:(通話紀錄) A:學長,我轉過去了,20+18 A:下週一再一起跟你拿本票5/10~6/10 B:(傳送貼圖) B:我查帳 A:(傳送貼圖) 11 108年5月20日 蘇暐仁(A) 游豐名(B) B:特殊案件!50萬,利潤20萬,15天領回70萬,合約期到108年6月5日,晚上20:00前確認 A:學長,如果10、20萬,要收嗎? B:(未接來電) B:你看到先打給我我先了解狀況 B:所以是10萬+20萬是嗎 B:要快點哦,到20:00而已 B:(未接來電) B:(通話紀錄) A:學長,我轉10萬給你了,等等我要上課,再請學長確認一下 B:Ok 12 108年5月21日 蘇暐仁(A) 游豐名(B) B:(通話紀錄) B:特殊案件!50萬,利潤20萬,15天領回70萬,合約期到108年6月6日,額度目前只剩100萬 B:(通話紀錄) 13 108年5月23日 蘇暐仁(A) 游豐名(B) B:(通話紀錄) B:(傳送圖片) 14 108年5月28日 蘇暐仁(A) 游豐名(B) B:(通話紀錄) B:5/29晚上18:00北車7-11 15 108年5月29日 蘇暐仁(A) 游豐名(B) B:瓏紳團隊 大股東專案 每股60萬,利潤15萬,25天後領回75萬,洽各級幹部保留額度,大股東額外+2%,名額有限!大股東專屬福利,活動截止日2019/6/2,瓏紳團隊敬上,晚上6點見,衝一波,加油 A:好 B:(通話紀錄) 16 108年6月3日 蘇暐仁(A) 游豐名(B) B:瓏紳團隊,端午回饋活動專案,每股60萬,利潤18萬,30天後領回78萬,限定30位投資人,名額有限!速洽各級幹部,活動截止日2019/6/7,瓏紳團隊敬上 A:月底都下到大股東去了XD B:客戶衝一波 B:(傳送貼圖) 17 108年6月5日 蘇暐仁(A) 游豐名(B) B:端午節專案剩2天 B:好好衝加油 A:嗯嗯,持續努力談 18 108年6月9日 蘇暐仁(A) 游豐名(B) A:學長,我明天跟你約幾點你方便 A:跟你拿20萬本票,跟6萬2利息 B:(通話紀錄) 19 108年6月10日 蘇暐仁(A) 游豐名(B) A:學長 我到了 B:好我在走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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