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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79號
上 訴 人 丘崑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莫春紅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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