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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08號
原 告 竹葉屋製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采慧
原 告 愛加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家源
原 告 勝記大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梅芳
原 告 廣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勇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被 告 莊家錦泰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榮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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