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9號
上訴人 春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嘉偉等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已核定為新臺幣1,964,81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