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8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邱圓珠 林永發 蕭文惠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陳季妍
謝景宇
林永發
被 告 徐輔呈
徐賢章
徐宜勤
徐輔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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