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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56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王逸捷
被 告 曾麗娜
訴訟代理人 馬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
又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麗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曾麗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72,63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880元。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以110年度補字第384號裁定,限原告應於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880元。
查上揭裁定於110年11月18日已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而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
因此,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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