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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0號
上 訴 人 蘭潭DC-D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宣光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鄭雅璘律師
被 上訴 人 蘭潭DC-A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浩銓
被 上訴 人 蘭潭DC-B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龔宗明
被 上訴 人 蘭潭DC-C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汪文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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