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號
原 告 羅奕妤
法定代理人 羅欣慧
訴訟代理人 劉弘為
被 告 吳順良兼吳願之繼承人
吳銘鎮兼吳願之繼承人
吳銘智兼吳願之繼承人
吳再居
吳堡米兼吳願之繼承人
吳美鈴兼吳願之繼承人
吳建德兼吳願之繼承人
林久惠兼吳願之繼承人
林秀蝶兼吳願之繼承人
吳純婷兼吳願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錦龍兼吳願之繼承人
被 告 吳秉倫
吳美香兼吳願之繼承人
方麗珠
吳榮發兼吳願之繼承人
吳榮財兼吳願之繼承人
簡吳增即吳願之繼承人
簡秀鈴即吳願之繼承人
蔡吳碧即吳願之繼承人
張却即吳願之繼承人
張宏洋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金鳳即吳願之繼承人
江麗芬即吳願之繼承人
江芳秋即吳願之繼承人
江偉誠即吳願之繼承人
簡清雄即吳願之繼承人
簡曉琦即吳願之繼承人
簡玉桃即吳願之繼承人
簡玉珠即吳願之繼承人
住嘉義縣○○市○○里○○路○段00 ○0號
簡玉詩即吳願之繼承人
簡宜貞即吳願之繼承人
許吳美惠即吳願之繼承人
許秀珠即吳願之繼承人
許嘉旭即吳願之繼承人
許世鑫即吳願之繼承人
許嘉芳即吳願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鄰○○○路000 巷0號
許定瑜即吳願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街00巷0號 三樓
許秀玉即吳願之繼承人
許秀美即吳願之繼承人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佳業即吳願之繼承人
兼 上九人
訴訟代理人 許嘉宏即吳願之繼承人
被 告 黃廖寶猜即吳願之繼承人
廖文榮即廖文宮之遺產管理人即吳願之繼承人
廖文榮即吳願之繼承人
廖寶蓮即吳願之繼承人
江英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健彰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玉仙即吳願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秋雄
被 告 吳丁癸即吳願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號(現應受送 達處所不明)
吳月雲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銚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水花即吳願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成昌
被 告 吳美月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美滿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瑞龍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瑞豐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霈翎即吳願之繼承人
蔡劉研即吳願之繼承人
盧劉香蘭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伯元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安結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安獅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琴敏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琴桂即吳願之繼承人
江粉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有坤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有順即吳願之繼承人
徐月華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有柏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有信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有仁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碧金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碧君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懿徵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邦富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富舉即吳願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叁台即吳願之繼承人
受告知人 黃建昌 住○○市○區○○里0鄰○○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羅弈妤」之記載,應更正為「羅奕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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