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訴,9,2024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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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號
原 告 羅奕妤
法定代理人 羅欣慧
訴訟代理人 劉弘為
被 告 吳順良兼吳願之繼承人

吳銘鎮兼吳願之繼承人

吳銘智兼吳願之繼承人

吳再居

吳堡米兼吳願之繼承人


吳美鈴兼吳願之繼承人


吳建德兼吳願之繼承人


林久惠兼吳願之繼承人




林秀蝶兼吳願之繼承人


吳純婷兼吳願之繼承人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錦龍兼吳願之繼承人

被 告 吳秉倫

吳美香兼吳願之繼承人

方麗珠

吳榮發兼吳願之繼承人

吳榮財兼吳願之繼承人



簡吳增即吳願之繼承人

簡秀鈴即吳願之繼承人

蔡吳碧即吳願之繼承人

張却即吳願之繼承人

張宏洋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金鳳即吳願之繼承人

江麗芬即吳願之繼承人

江芳秋即吳願之繼承人


江偉誠即吳願之繼承人


簡清雄即吳願之繼承人

簡曉琦即吳願之繼承人

簡玉桃即吳願之繼承人

簡玉珠即吳願之繼承人
住嘉義縣○○市○○里○○路○段00 ○0號

簡玉詩即吳願之繼承人


簡宜貞即吳願之繼承人


許吳美惠即吳願之繼承人

許秀珠即吳願之繼承人

許嘉旭即吳願之繼承人



許世鑫即吳願之繼承人

許嘉芳即吳願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鄰○○○路000 巷0號

許定瑜即吳願之繼承人
住○○市○○區○○里○○街00巷0號 三樓

許秀玉即吳願之繼承人

許秀美即吳願之繼承人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佳業即吳願之繼承人


兼 上九人
訴訟代理人 許嘉宏即吳願之繼承人

被 告 黃廖寶猜即吳願之繼承人

廖文榮即廖文宮之遺產管理人即吳願之繼承人


廖文榮即吳願之繼承人


廖寶蓮即吳願之繼承人


江英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健彰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玉仙即吳願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秋雄
被 告 吳丁癸即吳願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號(現應受送 達處所不明)
吳月雲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銚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水花即吳願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成昌
被 告 吳美月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美滿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瑞龍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瑞豐即吳願之繼承人


吳霈翎即吳願之繼承人


蔡劉研即吳願之繼承人

盧劉香蘭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伯元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安結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安獅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琴敏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琴桂即吳願之繼承人


江粉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有坤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有順即吳願之繼承人

徐月華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有柏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有信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有仁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碧金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碧君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懿徵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邦富即吳願之繼承人

劉富舉即吳願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叁台即吳願之繼承人



受告知人 黃建昌 住○○市○區○○里0鄰○○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羅弈妤」之記載,應更正為「羅奕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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