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重家繼訴,2,20230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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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甲○○ 住嘉義縣○○鄉○○路000○0號
訴訟代理人 吳展育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丁○○
戊○○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律師
被 告 庚○○

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聖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五(一)存款部分編號8「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帳號:0000-00-00XXX-7-00」之記載,應更正為「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行帳號:0000-00-00XXX-7-00」。

理 由

一、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

又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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