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重訴,18,2022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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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吉正柏



被上訴人 劉素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金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75,308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45,2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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