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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高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啓瑞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83,823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547,1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新臺幣) 編號 不動產坐落 權利範圍 價額(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 1 嘉義縣○○市○鄉○段000地號 4分之1 21,400元×2,876.78平方公尺×持分1/4=15,390,773元 2 嘉義縣○○市○鄉○段000地號 4分之1 20,000元×4,938.61平方公尺×持分1/4=24,693,050元 合計:40,083,8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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