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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承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靜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慧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連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3,4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2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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