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重訴,4,202202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訴人 洪坤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勇仁間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36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20,7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