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侯德海
代 理 人 侯靜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5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侯德海 第一銀行 嘉義分行 110年4月16日 6,669元 NA0000000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