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黃蘭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本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54號 編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臺灣千斤頂企業有限公司、曾建賢、曾清德、曾何美雪 臺灣省合作金庫 75年8月5日 75年11月5日 1,150,000元 002 臺灣千斤頂企業有限公司、曾建賢、曾清德、曾何美雪 臺灣省合作金庫 75年8月11日 75年9月21日 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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