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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魏英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
嗣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10年7月5日公告該裁定於司法院網站,至今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等情,此有上開裁定及司法最新動態訊息內容等資料在卷可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屬實。
又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1月5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支票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受款人 聖恩家具行 林何素珠 台中商業銀行新港分行 SKA3252737 110年6月15日 24,130元 魏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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