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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吉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陳姿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林志宏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4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附表:
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69號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晉仕企業有限公司 110年3月31日 22,234元 6852708號 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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