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0,除,72,2021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劉以先

劉以晨


共同代理人 林中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0年12月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佳慧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72號 編 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會員證號:234 002 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普通股 1 540 會員證號: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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