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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區營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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