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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蔡月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蔡勝安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蔡勝安(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聲請人之配偶。
失蹤人罹患失智症,於民國104年5月18日走失,迄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惟失蹤人蔡勝安為29年1月9日生,失蹤時未滿80歲,縱認其自104年5月18日後,已無其他生存證明,然至今未滿7年,其失蹤期間顯未滿上開規定之法定期間。
是聲請人聲請對蔡勝安為死亡宣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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