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他字第17號
原 告 侯翔元
被 告 鎰鎂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勞上移調字第8號調解成立而終結,應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玖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又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依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其中所稱「其他法律規定」,包含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或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因此,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案件,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部分,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或終結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勞工於起訴時,雖然可以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繳裁判費三分之二,然不過僅是暫時免繳而已;
於法院判決確定或成立和解後,法院仍應依職權裁定命負擔訴訟費用之原告或被告向法院補繳暫免徵收之裁判費三分之二。
又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的規定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裁判費時,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34號問題二、三討論結果並基於同一法理,亦應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的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民事起訴狀載明請求:「㈠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㈡被告應自109年12月1日起至受領原告勞務給付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609元,及自各月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應給付原告171,8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13,248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經本院於109年11月30日以109年度勞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018,135元【計算式:(48,609元12月10年)+171,807元+13,248元=6,018,13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60,598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後,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20,199元,經原告已於109年12月4日繳納完畢。
嗣後,原告另以110年2月2日民事準備狀減縮第三項訴之聲明金額為151,596元。
之後,原告於110年4月12日另以民事準備二狀,再變更訴之聲明為:「㈠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至民國110年3月31日止存在。
㈡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㈢被告應給付原告686,295元,及自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28,41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其中關於財產權的部分,原告嗣後減縮請求的部分,應視為撤回,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因此,原告應自行負擔嗣後減縮部分的訴訟費用。
另外,關於非財產權部分,原告追加請求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的規定,原告應繳納裁判費3,000元。
嗣後,兩造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於111年4月27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勞上移調字第8號調解成立,故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含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業經調解成立而終結。
三、次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勞上移調字第8號調解成立的內容,其中的第六項約定:「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因此,原告應自行負擔訴訟費用。
而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其中關於財產權的部分為60,598元,經扣除原告於109年12月4日繳納20,199元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399元。
另外,關於非財產權部分,原告應另繳納裁判費3,000元。
以上合計,原告應向本院補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總共43,399元。
爰依職權裁定確定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如主文所示,並應由原告於15日內向本院繳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