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11,勞補,19,2022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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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9號
原 告 宋茜蒂


被 告 張瑞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29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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