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温佳萱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銘亮
羅憲政
蔡嘉熇
劉云俊
何換杉
陳焜棟
吳東魁
龔清鍠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慧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9,308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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