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温佳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健智
吳圳豐
沈漢宗
蕭榮富
王元良
丁耀輝
葉司郎
江順成
江銘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256,2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